就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1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质量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培训规模。充分调动企业和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就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加强分类、分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完成就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促进城乡劳动者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持续增长。

     二、目标任务

    全省全年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3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达到培训人数的60%以上。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人员。

     四、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

     五、工作机制

    就业技能培训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实行政府提供培训服务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相结合,市场配置培训资源与政府有效调控相结合,公共培训服务与社会培训服务相结合,免费培训与直补个人相结合的机制,建立健全统一城乡、统一标准、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的培训机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用、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培训格局,以满足城乡劳动者多样化培训需求和企业岗位用工需求。

     六、补贴办法

    (一)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企业的办法。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按培训合格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企业实施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实施。培训项目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的,按不低于人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结束后,企业报送参加培训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日志、培训补贴申请表,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查后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省属企业向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二)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培训补贴经办窗口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参训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持身份证或户口本(贫困家庭子女持相关证明)、《就业创业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填写《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经培训、考核,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属于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在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或窗口)发放培训补贴须在本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就业创业证》个人信息页上加盖“培训补贴已领”字戳;发放鉴定补贴须在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个人信息页上加盖“鉴定补贴已领”字戳。原则上,培训、鉴定补贴要即时审核,即时发放。即时发放的,补贴资金应事先预拨到补贴经办机构(或窗口);采取打卡形式发放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鉴定补贴划入申请人银行卡内。

    (三)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面向就业援助对象、贫困家庭子女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申请。按工种补贴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向参加培训的就业援助对象发放生活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七、保障措施

(一)实行目标管理。分解下达就业技能培训任务,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完善考核办法,坚持日常考核和阶段性考核相结合。   

(二)加强监督检查。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对参训学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对开展培训的企业、对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抽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人员,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监管队伍,明确监管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培训实不实、效果好不好,补贴政策是否不折不扣落实等问题。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管。

(三)强化指导与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者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公布不同工种、不同等级的人力资源供求和工资价位情况,指导培训机构按需开设培训工种或项目;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对接活动,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参训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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