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整治检查通报

发布时间:2016-05-31

建管市〔2016〕142号

    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有效保障工程有序实施,按照《阜城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于2016年3月16日至4月6日,分三组对全市监理单位从业行为开展全面检查活动,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采用全面排查的形式,在各监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共对我市范围内41家监理公司102个在建项目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情况、监理人员配备情况、监理施工过程审查情况和现场监理行为等方面。从检查结果看,我市监理市场的总体情况较好,监理企业均取得相应资质并承揽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基本能够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监理责任,对所监理的工程进行把关,积极的推进和保障工程建设。但仍有部分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二、存在问题

   大多数监理企业虽能发挥监理作用,但在市场行为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 部分监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要求进行“IFA”系统考勤;监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频繁更换;部分监理人员无相应资格从事监理活动;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2. 部分项目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具体表现为,未进行开工条件审查;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未审查进场分包单位资质;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进场材料构配件;未编制或编制的监理规划、细则缺乏针对性,内容不齐全;对施工单位现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不及时上报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现场监理人员非中标人员。个别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无法提供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工资关系证明;个别监理人员所持资格证件单位与中标单位不符,存在“临时聘请”“调转未变更注册”等现象,均涉嫌转让监理业务或“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意见

  1. 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到岗履职的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计入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
  2. 对项目监理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分别计入项目不良行为,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依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立案查处。
  3. 对检查中不能提供监理人员与中标监理单位劳动合同、社保及工资关系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另行立案查处。

    四、下阶段工作要求

  1. 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对本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监理企业要立即组织落实人员进行整改,保证人员到位,对于不完整的资料要求补充完整,未开展的工作要在接下来过程中立即开展。同时加强对现场监督,杜绝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
  2. 加强监理人员到岗履职。人员到位是工作的基础,人员资格是工作的保障。针对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监理企业要加强人才培养,充实监理人员队伍;强化内部考勤及调度制度,确保监理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确不能如约到岗的,应履行人员更换审批备案程序。
  3. 加强施工过程管控。监理企业应根据每个项目特点,针对性的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依据监理规范要求,项目总监应发挥监理工作的领导作用,各专业监理人员应发挥各自职责,对自己所负责的事项和资料要严谨、认真的对待。对于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依照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附件:2016年阜城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整治检查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一览表

 

 

阜阳市建筑业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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